极争议性的国安会法
文:黄汉伟
2015年冬至日,马来西亚上议院三读通过《2015年国家安全理事会法案》。这是极富争议性的法案,赋权予首相颁布保安区。
根据联邦宪法第150条阐明,颁布紧急状态是属于国家元首的权力。联邦宪法起草人预知颁布紧急状态对政经文教有极大的负面的影响,所以权力不放任行政单位,而以最高元首根据首相的劝告行使有关权力。首相无法单方面宣布紧急状态,而需上禀最高元首行使有关权力。
最高元首是由马来统治者会议秘密投票选出,所以权力亦有所牵制。1957年联邦宪法起草人对于权力的认知,权力互相牵制,有一定的法律根据。
马来西亚立国史有5次颁布紧急状态。首次为英殖民地期间至独立初期即1948-1960,受到马共武装斗争的威胁而颁布的紧急状态。第二次是1964年马印对抗,第三次为1966年砂拉越政治危机,第四次1969年513事件及第五次1977年吉兰丹政治危机。
1957年联邦宪法起草人不把宣布紧急状态的权力交给政治人物,原因就是避免政治人物滥用权力来宣布紧急状态以达到个人及其领导班子的权力利益。
所以《2015年国家安全理事会法案 》赋权予首相将安全严重受影响的地区颁布为保安区是受争议性。
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沙希淡在上议院总结时坚称颁布保安区及颁布紧急状态有所不同。
但是,部长可来可去,部长的话不是法律。当年1960年内安法令下,当时的部长在囯会发言时称内安法令是用来对付马共武装斗争。但是50年来内安法令实行期间,事实证明内安法令同样用在政治人物身上,而并非当年部长所言的武装斗争。
颁布保安区及颁布紧急状态的结果是大同小异,即由国家安全理事会接管直接管理,军警部队介入,而有关地区的政治管理权交到国家安全理事会。中间的差别宣布期限保安区为6个月,紧急状态没设期限。
重要的问题是:为何颁布保安区不由三军统帅的最高元首颁布?而是大权落在首相。这就是政治计算,而不是法律互相制衡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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